还在租赁期的车位被房东出售 房东违约了吗?
还在租赁期的车位被业主出售,承租人拒绝腾空车位,两人因此对簿公堂。法院会支持谁?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
2016年开始,小陈向同小区邻居老杨租用了一个车位,不过两人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021年,老杨曾向小陈发过一份车库租赁合同,小陈虽然没有答复、签字,但仍然如期支付租金。直到2022年11月,老杨将车位卖了并让小陈半个月后移交车位,可过了移交日期,小陈却迟迟不腾空车位,对老杨也置之不理,于是老杨将小陈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刘影:一是老杨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二是要求小陈返还案涉车位, 三是要求小陈赔偿因未返还车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老杨应向案外人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第四项就是要求小陈赔偿因未返还车位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老杨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其次是老杨出售车位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陈的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和小陈之间未有书面租赁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所以老杨与小陈建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房东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也随时可以终止租赁合同。鉴于小陈缴交租金到月底,老杨发出解除通知时距离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还有半个月,足够小陈腾空车位,因此可以认定,老杨的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小陈应向老杨交还车位,法院对老杨的前两项诉求予以支持。同时,小陈至今仍占用车位没有归还,给老杨造成了车位无法另用的损失,该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小陈也应予以赔偿。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刘影:经过审理,本院对于其中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关系,以及要求小陈返还案涉车位并向老杨赔偿实际租金损失,这三项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另一方面, 老杨转卖车位时,小陈仍是承租人,而老杨没有提前告知出售意向及具体转让条件就出售车位给他人,侵害了小陈的优先购买权,其主张小陈赔偿车位买卖合同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刘影:鉴于老杨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表明有实际产生,即使有产生也是老杨与买家自行协商确定,小陈并未参与其中,对于老杨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