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厘清责任 避免“连坐式”追责

厦视直播室 2024-01-23 20:00:23

2024-01-23 20:00:23

相信对每个人来说,在校园里的那些时光都是值得回忆的,所以才有一句话叫做“校园时光总是诗”。在校园里,大家除了读书还干什么呢?打球、运动自然少不了,当然年少懵懂时,也会有些恶作剧。但是,恶作剧也要分尺度,有些无伤大雅的玩笑,可能是青葱岁月留下来的回忆,有些可能就会酿成悲剧、并留下一生的遗憾。

近日,广州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学生校内玩闹引发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实施恶作剧的学生的父母被判赔10万元,于是相关话题“拉椅子致同学重伤,父母被判赔10万”迅速冲上热搜。

【孩子校内闯祸谁担责?广州:“拉椅子致同学重伤”案父母被判赔10万】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突起“玩心”,以恶作剧的方式拿开了思思的椅子,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磕到凳子后躺地不起。随后,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不得不休学一年。思思父母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还有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广州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赔偿10万余元,后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这起“由恶作剧造成的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定“校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和以往的案例不太一样,这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那么,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呢”?“孩子校内闯祸到底由谁来担责呢”?我们接着来看。

【受访者普遍认为学校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以往的印象中,只要是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学校多多少少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访者 :尽管学校说我们尽到了督促的义务,孩子不听什么的,但是学校除了教育以外,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一定要对孩子安全负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学校)应该是有责任的。

受访者 :(进行安全教育了?)也要担责任啊,孩子听到了没有?传到了没有?传到孩子的耳朵里边没有?

受访者 :因为孩子比较小,即便给他普及了安全的义务,安全的责任,他们也不懂 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打打闹闹,因为开玩笑出现一些问题,界线不明确,所以说我觉得学校有一定责任,它不能完全推开这个责任,如果是赔偿,一半一半吧。

【法院判定这起案件学校尽到职责 无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本案中这个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班主任工作内容的一个表格,还有新生的学生规则,以及他们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都能够说明学校其实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 是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就立马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说明学校尽到了它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校园安全需靠多方共同维护】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呢?法律专家表示,原则上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确定教育管理职责,即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比如说他就是在学校,在课堂上,这个时候监护人也不可能在这个时候履行他的监护职责,那么老师看见同学打闹他不制止,最后一个同学把另一个同学打伤了,那么当然这个时候我们说学校是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但是专家也表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就能把监护职责全权委托给学校,因为学校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在校的未成年人,其监护责任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校园安全不能单靠学校来保证,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你比如说打人的孩子或者做恶作剧的这种小孩,那么他的父母应该履行他的这种监护职责,他要去教育他,那么在学校不要去打同学,包括我们说的这种校园霸凌行为,还包括说不要去做这种危害别人人身安全的恶作剧,如果说他没有尽到这种监护职责的话,当然最后造成了损害,他需要承担责任。

【新闻观察:厘清责任 避免“连坐式”追责】

对于这样一个案例,在网上是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频频登上热搜,尤其是这个判决,首先对于这个结果,你是怎么看的?

相信这样的判决结果出乎不少人的意料,因为事发的时间、地点、人群、都是跟学校有关。所以一直以来,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不管是家长还是一些群众,本能地就会觉得学校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会说《民法典》不是都有相关规定吗?但是在亮出这个规定的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2个关键内容,一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把这两点忽略掉,那就有点像“连坐式”的追责做法,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所以回过头来看这起案件的判决,他是非常有理有据的。

首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学校已经提供了各种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们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基于这样的论据,法院给出了这样一个判决,在我看来是比较合理,而且也很有定力的判决。

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学生校园伤亡事故后,校方被法院判决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样一个颇有定力的判决,是不是能引发更多人、包括家长和校方的一些思考和改变?

围绕这个案件的结果,其实我们要改掉一个固有的观念,就是不看学校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样,觉得学生是在学校里出了事,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实非常大,会容易让学校更怕事、怕摊上事儿,进而施展不开手脚,去开展更多的活动和事情。这种观念里的“连带责任”就成为了学校无形的枷锁,对不利于学生们的学习过程。

也给广大的家长们敲个警钟,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真的要摒弃过分依赖学校教育的心理,主动树立起自己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角色意识,承担起主体责任,应该是与学校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安全伞”。

另一方面,对于校方而言,更应该因为这起案件的判决,树立起更规范的管理、教育意识。要知道,案件里的这所学校,就是因为做到了事无巨细的,有理有据的管理规范,才能让自己免于这样的责任。但如果学校平时的安全管理真的存在漏洞,真的有所疏忽,那么相信法律也一定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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