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合法?
“江”您的“楠”事交给我们,主播帮你问!最近宋女士向我们节目反映,她毕业后入职了一家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签署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在此后的工作中,她经常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但是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并没有支付三倍工资。宋女士想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晓露 :不定时工作制和标准工作制不同,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工种,往往会在合同中体现不定时工作制。不过,在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我国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
比如,北京、广东、天津、安徽等地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无权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上海、湖南、深圳、厦门等地则认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同样有权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所以,宋女士入职的这家传媒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不支付三倍工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这也意味着,如果宋女士所在的传媒公司,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就和员工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