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黄女士是一名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近日她向我们栏目反映,说自己没有特别的原因,突然被所在的直播平台公司辞退,随后她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动赔偿,公司却以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她想知道,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自己究竟能不能获得这笔赔偿金?来听律师的解答。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维钦: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既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其他,比如劳务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双方之间构成何种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比如,网络主播如果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并有缴纳医社保,一般可以认定两者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缴纳医社保,则还要具体分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一定人身隶属和管理关系,主要表现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具体到黄女士的咨询来看,如果她的日常直播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由公司安排,还要遵循服从公司的人事等规章制度的话,就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金额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