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江”您的“楠”事交给我们,主播帮你问!观众王女士在我们的APP上留言,说自己最近向公司申请,想休去年没休的年假,但是公司有一项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未使用完毕的,将视作员工自动放弃休假而作废”,公司就以这条规定为依据,拒绝了王女士年休假的申请。于是,王女士想咨询律师,用人单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家年:首先,单位制定这种年休假逾期作废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应该征得员工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所以,面对王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形,可以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要求公司安排年休假,若公司无法安排的,也需要经过王女士的同意,并向王女士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