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这房产该怎么分?
夫妻两人一起还房贷,是司空见惯的事。不过,如果妻子为丈夫的婚前房产还贷款,离婚时,妻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最近,厦门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阿坤和阿琴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前阿坤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了40万元按揭贷款。婚后,夫妻两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妻子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去年,双方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小兰:阿坤他认为8万元是阿琴赠予给他的,8万元对应的增值,阿坤认为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而阿琴认为,增值部分的37万元是她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因此全部的45万元都应归她所有。但阿坤又提出,即便这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增值部分的37万元产生在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住房公积金8万元有过赠予的意思表示,因此这部分款项作为个人婚前财产,依法为阿琴个人所有。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小兰:房产的增值它是随着市场的波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和个人他的智力和劳动经营管理是没有关系。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增值是投入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因此仍为其个人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阿琴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