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分享前先注意权责
花钱买的电子书,和别人分享算侵权吗?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厦门一网友将9块9毛9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为了被告,被索赔20万元。最终,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小林侵害了信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信息公司1万元。
不久前,被告小林花了9.99元在亚马逊网站上,买了一本网络小说的电子书。之后,小林将整本电子书的内容上传到一个网络图书馆的平台,免费供广大网友在线阅读和下载。近日,电子书所属的信息公司起诉小林,认为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并赔偿信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小林辩称,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那么,小林将电子书分享到网络图书馆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侵权呢?法官表示,电子书有别于实体书,无纸化特点使得电子书在网络上的传播与复制都更加容易。小林将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公众可以不受约束地获得电子书,这种行为的确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 李缘缘:像这个案件当中,他(小林)把作品传到平台上去 让互联网的公众可以取得,获得这个作品,就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最主要、最明显的特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尽管小林辩解说他设置了无法多人同时阅读的权限,与网友是“一对一”分享。但法官认为,小林分享的对象依旧是网络上的“不特定公众”,一个网友阅读完后,别的网友还可以继续阅读和下载,电子书依旧在互联网平台上“交互式”传播。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 李缘缘:即使是你限制了一对一的话,也会导致这个传播范围和传播对象是非常(广),(传播)非常迅猛的 ,所以我们觉得上传者能把这个作品,放在不特定公众能取得的这个范围之内,还是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此外,本案中,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中,明确表示平台出售的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综合案件其它情节,思明法院一审判定小林侵害了信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信息公司1万元。
部分网友认为,自己买来的电子书,想怎样分享就怎么分享。对于这种观点,律师提醒,个人购买的电子书使其获得了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但该电子书的著作权并未因此转移至购买人,其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比如,本案中部分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网友阅读、下载,其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没有因网友购买电子书而转移至购买人。网友购买电子书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新闻观察:分享前先注意权责】
网络时代,很多人都买过电子书,如果是分享给别人获利那肯定是侵权,可是我只是希望免费共享资源、分享知识,这样做也错了吗?
刚才新闻中律师说得很明白,购买的电子书并不代表拥有了这本书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法打击的就是某些利用“分享”观点,侵害原作者权益,甚至非法获利的行为。否则,大家这头下载下来,那头转手就复制了去免费阅读、去售卖,一传十、十传百,那权利人还怎么挣钱?权利人挣不到钱,谁还会有动力去创作更新、更好的作品?所以分享知识固然重要,却已经不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读者不顾后果地分享,看似“捧场”,可实际上却是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因此大家在谈“分享”之前,还得先谈“权责”。除了电子书外,现在还有很多动漫、影视作品截屏复制上传、推送网盘链接,在网络上传播,还有公众号以推送免费电子书资源换订阅量点击率,所以从这次新闻,可能很多人就能吸取教训,不要以为“所见即所得”,可能某一天我们分享给同事朋友、分享到微信群,却不知在他人点赞之后,还得背负高额的追责风险。
除了个人之外,像新闻中提到的网络图书馆,看起来仿佛是公益性,实际上也在无形中诱导用户打法律擦边球,很容易造成侵权,我们该怎么规避?
是的,像刚才新闻中,网络图书馆就标榜自己遵循一对一借阅规则,也没有从中牟利,但实际上,它营造出的是一种合法假象,在用户协议中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让用户不知不觉陷入侵权漩涡,一旦惹上侵权纠纷,还将法律责任推到了用户身上。事实上此前这个网络图书馆已经有多次前科,负债累累,而这个案例之所以典型就在于企业一纸诉状告了用户个人,最终是用户个人承担了后果,而平台却没有受到起诉和追责。这也更加提醒了我们在今后的分享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有些平台自身难保,更不会成为你的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