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花9.99元买电子书 网上分享赔1万

厦门晚报 2021-08-29 08:45:24

2021-08-29 08:45:24
“我购买了电子书,和别人分享算侵权吗?”网络上提出这样问题的电子书爱好者不在少数。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所谓的“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

案情

分享9.99元买来的电子书 被索赔20余万元

2014年1月,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铁公司)与某网络小说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该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近日,磨铁公司起诉称,网友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磨铁公司要求小林停止该侵权行为,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但小林说,这是他在亚马逊网站上支付9.99元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与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而作为案件的第三人,网络图书馆的运营商表示,平台上的电子书均由用户上传,是否供人借阅取决于用户的自主选择,平台已经采取技术手段限制了复制,也没有从中牟利。

判决

传播以“交互式”为特征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本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而且,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进一步分析,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了电子书的流转模式,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因此,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磨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磨铁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磨铁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区法院判决由小林向磨铁公司赔偿1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说法

网络分享当心侵权 三步教您如何判断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可综合以下3点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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