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也会被判侵权?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每天都有大量新闻被转载。但是厦门一家信息公司,因为转载了一篇新闻通讯,被告上了法庭。他们不理解的是,转载时已经标注了记者的名字,而且新闻不就是事实,怎么受著作权法保护呢?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一起来看。
2020年1月,记者小刘在所就职的新闻网站发表了一篇新闻通讯,记载了有关追星女孩驰援武汉的情况。报道发出后同一天,厦门一家信息公司将原文标题略作改动后,发布在自己旗下运营的网站,并署上了小刘的名字,但未说明转载来源。2020年10月,信息公司收到了来自新闻网站的《侵权告知函》。当天,信息公司删除了转载的这篇文章,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新闻网站就起诉到了法院。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亮:按照和网站之间的约定 (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网站来显示,所以这个网站就自己的名义起诉到了法院,网站认为他们在网站上面有发布版权声明,告知在网站上所发表的相关的文章著作权,是属于网站所有,并注明了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所以认为被告明知版权情况,未经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信息公司辩称,他们是从第三方渠道取得这篇文章,不清楚版权情况。而且他们认为,这篇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们也没有将这篇文章用于商业用途,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篇文章属于时事新闻还是新闻作品,是否被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主要是指单纯事实消息,主要体现的是时效性和客观性,不包含评论。而新闻作品是在新闻事件的基础上,融入了记者的评论、分析、见解,具有独创性。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亮:原告所提供的这篇文章,可以看出文章的内容,不仅仅是对“饭圈”女孩驰援武汉这么一个事件的报道,其中还通过对于相关人的采访,从不同的视角来展现这个事件的过程,体现出了作者对这个事件中相关人热心公益的肯定性评价,所以这里面是有作者独立的思考和个性化表达,是具有独创性,属于新闻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信息公司转载了这篇新闻作品并对标题作出修改,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法官表示,不少人在转载新闻的时候会有一些误区,比如说认为转载的是客观新闻事件,公众有新闻的知情权;转载的新闻作品,是帮原作品扩大影响力;亦或者认为转载后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不构成侵权。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亮:依照法律规定,是否用于盈利目的,不是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关键在于所转载转发的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还是新闻作品,如果属于新闻作品,除法定情形之外,使用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所以大家在使用新闻的时候,如果把握不准是单纯的新闻报道还是新闻作品,建议还是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