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司法解释是遏制牟利性打假的泛滥
如何规范“知假买假”?:农特产品网店遭遇职业打假人 法院驳回惩罚性赔偿诉求
来看头条。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退一赔十”,专门“知假买假”。有人会说,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那么,“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赔?今天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开始实施,这其中就重点聚焦了“知假买假”的赔偿问题。我们先来看一起相关案件。
吉林通化的王先生在网上开了个小店,专卖吉林省的农特产品。去年8月的一天,王先生接到了一笔1340元的订单,一个来自福建的客户一下子在他的网店里订购了六斤灵芝孢子粉。不料,这笔订单竟然让他变成了被告。
被告 王先生:原告下了一共是两单,第一单第二单,第一单的产品是正常可以吃三个月,甚至时间更长一些,但是客户又紧接着下了第二单。
就在第二单产品刚送达后,这名客户突然找上门来。
长春互联网法庭负责人 李爽:她(原告)认为灵芝孢子粉 违反了相应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说这个灵芝孢子粉被认为是 不能作为食品的原材料进行食用的 所以她就以这个理由 跟商家进行协商 主要要求的是一个十倍赔偿。
根据计算,客户要求王先生支付两万多的赔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于是便一口回绝了对方。结果客户索赔不成,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原告 傅女士:被告卖给原告的涉案产品,无成份、无规格,无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必须有的标签都没有。
长春互联网法庭负责人,李爽:双方主要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这个案涉的灵芝孢子粉,它到底属性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个灵芝孢子粉,主要是来源农业生产,它的生产过程,仅是对灵芝孢子粉这个作物,进行了一个分拣,粉碎和包装,并没有改变它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属性,所以我们认为它还是属于食用农产品。
既然属于食用农产品,灵芝孢子粉的质量安全管理就应该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此外,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发现,这位顾客并非是简单的消费者。
长春互联网法庭负责人 李爽:我们了解到,她(原告)是通过电商平台,在不同商家大量,多次购买灵芝孢子粉,然后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主要针对的就是惩罚性赔偿,那这就可以足够印证,她(原告)其实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案涉产品,而是为了牟取相应利益,其行为也违反了咱们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像王先生这样的经历,很多商家都遭遇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最新调查显示,2023年,他们共监测到2.4万个“职业索赔人”用户发起了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为由的恶意投诉有22万起,赔付金额超7000万元。此前还有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过100万件,“职业索赔”已经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
如何规范“知假买假”?: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正因为如此,在很多人心目中,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敲诈经营者、绑架执法部门的代名词。但是,这种成见也容易造成误伤,波及普通消费者,增加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高法今起实施的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相关规定。我们接着来看。
《解释》明确,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
首先,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其三,《解释》规定了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在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如果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以遏制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而针对 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明确,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新闻观察:司法解释是遏制牟利性打假的泛滥
今天的新闻观察,我们邀请了本台新闻观察员郎立斐。关于司法解释,可能很多人关注的是,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条司法解释,会影响我们普通人在买到假货或有问题的商品的时候索赔吗?
这条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或者通过所谓的维权进行的牟利行为。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一直有争议,2013年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同样可以得到赔偿。今年3月15日,国务院令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对消费索赔进行规范,规定必须依法维权,不能通过投诉牟取不合法利益,一些标志、宣传材料、说明书等方面的瑕疵,不影响商品质量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这次高法的司法解释,主要还是针对目前大量出现的职业打假人,尤其是利用网络敲诈的一些人。
食品安全是大事,可能有些经营者会因此受到一些制约,但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是应该得到坚决的执行,对于造假行为,也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不应该摇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