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里应外合截走公司订单 法院判赔35万元

特区新闻广场 2024-08-21 22:18:06

2024-08-21 22:18:06

一名女子在外贸公司上班,却充当“内鬼”盗取客户信息,并通过丈夫成立的公司低价截走订单。事情败露之后,这对夫妇及名下的两家公司被告上法院,面临侵权赔偿。来看湖里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

原告某外贸公司主要向国外客户销售茶杯垫,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发现客户大量流失,怀疑出了“内鬼”。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办公电脑数据等,公司锁定了一名姓李的员工。

湖里法院法官 谢源成:发现她与她的配偶微信聊天中,将大量原告的客户信息,发送给了她的丈夫, 然后引导这些客户,与她丈夫成立的两家公司进行交易。在长达两年期间,通过邮件的形式,把这些产品的信息发送了国外客户,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向(客户)他们推荐这款产品。

原告外贸公司认为,李女士入职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都有规定,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李女士明显违反了规定,窃取公司客户信息,还引导国外客户与她丈夫所成立的公司直接交易,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要求李女士夫妇及其名下两家公司赔偿损失。法庭上,原告还出示了一份李女士写的《承诺函》,证明李女士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被告李女士一方辩称,他们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湖里法院法官 谢源成:被告是认为,被告获取了这些客户的信息,是她自己从亚马逊、谷歌等平台上获取的,并不是从原告处所获取的。她认为,她在公司的胁迫之下,而且公司承诺不再追究她的责任,所以她写了那份承诺函。但是,小李并没办法举证当时公司有胁迫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网络上并没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必须要登录原告公司的外贸管理系统,并输入账号密码才能获取。同时,原告公司在《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里,也有明确告知员工要保守公司的客户信息,可见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另外,李女士确实在与外国客户的交易中获利,能够证明客户信息有商业价值。

湖里法院法官 谢源成:所以法院最终认定为被告小李夫妇,还有他们所成立的两家公司 ,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35万元的损失,小李夫妇及他们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李夫妇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人民币。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