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聘“莆田人” 法院认定构成“就业歧视”
一名莆田小伙应聘厦门一家公司,本来满心欢喜准备面试,结果却因为“莆田人”这个身份,被公司拒绝,这让小伙感觉受到了就业歧视,于是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3年1月,小戴在网络招聘平台看到,厦门一家美容公司正在招聘人事部专员。在了解工作性质、薪资待遇后,小戴对这个岗位十分感兴趣,就向公司投递了个人简历。之后,人事部经理联系了小戴,沟通线上面试的事项。不过让小戴没想到的是,就因为自己是莆田人,让他失去了应聘资格。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奕婷:面试之前人事经理发微信问他,小戴你是不是莆田人?小戴回答说是,人事经理迅速地回复说,那可能就无法录用你了。小戴表示非常疑惑,就追问为什么?人事经理回答说,是公司这边的要求,人事部不招收莆田人。
小戴认为,美容公司的行为是就业地域歧视,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因此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人事部不招收莆田人,是因为人事部专员的岗位,需要运用标准普通话和应聘者沟通,公司拥有用工自主权,基于公司需要,在一些岗位设置要求是合理的,而且并不是整个公司都不招收莆田人,因此不存在就业地域歧视。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奕婷: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时,判断的标准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工标准,与岗位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本案当中,小戴申请的招聘专员岗位,与他是否是莆田人之间并没有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庭认为,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构成法定的禁止事由,因此构成了就业歧视。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公司向小戴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节制的,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理行使,不能侵害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如果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遇到这种不合理要求,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