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偷偷搬走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租客租赁期间偷偷搬走,还把房屋的物品弄坏了……出租房屋时,房东应该如何防范这类“弃房跑路”的风险呢?一旦遇上了,又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翔安法院发布的案例。
租客偷偷搬走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去年10月,阿音租下小芳的房屋并签订房产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如果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才能解除合同,并且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今年1月起,阿音开始拖欠租金、物业费等。5月初,房东小芳来查看时,发现阿音已不告而别。无奈之下,小芳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音支付拖欠的房租和物业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这些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翔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朱燕萍:阿音搬走是一种提前解约的行为,小芳参照该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的本意,亦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法院也予以支持。
租客损坏房屋物品,房东起诉赔偿获支持
有的租客“弃房跑路”时,还会破坏房屋里的物品。同样在翔安出租房子的阿友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因为人在外地,阿友出租房屋后,很难得见到租客。今年2月,因为租客拖欠房租,阿友上门催讨租金时,才发现出租房门没有上锁,屋内的床、沙发、床头柜、书桌均有损坏。随后阿友也起诉到法院,要求租客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物品损失1000元。阿友的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出租房屋时,房东最好和租客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对房屋内的物品种类、数量等予以明确,或通过签署交接单、手机拍照等方式,记录房屋现状,并将这些作为合同附件让双方确认。
翔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朱燕萍:在发现租客,租期未届满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房屋的,出租人应该要及时地检查房屋,通过拍照或者其他的形式予以记录房屋的现状,包括房屋物品的损坏情况等等,最后出租人要整理并且保存好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等,以作为日后维权的一个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