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执行争议 思明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附纳税提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劳动者薪资,很多人并不了解写在判决书里的具体薪资金额,是属于税前还是税后的。今天上午,思明法院发出了首份附纳税提示的民事判决书,帮助劳动者和公司企业厘清了这个问题。
上午,在思明法院的诉讼与公正协同创新中心,首份附纳税提示的民事判决书进入了寄送流程。执行员介绍,之所以会在民事判决书中附纳税提示,是由一个申请执行案件引发的创新。案件当事人李某是厦门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监,因不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便起诉到思明法院。2023年8月,思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45万多元。判决生效以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了41万多元。但李某认为,其中还有近4万元没有支付到位,于是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谭祯:执行阶段 这个公司就向我们提供了书面说明,其中有4万左右是其为李某代扣代缴的税款税费。我们合议庭认为,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其是扣缴义务人 在法律上也是有义务代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执行申请。
过去,思明法院也受理了不少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劳动者薪资之后,当事人不清楚判决的具体薪资金额,是属于税前还是税后的,继而产生更多的执行争议。
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刘亚乐:部分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的确会和他实际拿到手的数额有差距,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相关的公司企业它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它需要扣除这一部分税款之后,剩余的部分才是支付给劳动者的。
为了减少此类争议,思明法院再审理到类似案件时,便在民事判决书中新增“纳税提示”,写明纳税义务的法律条款,提示劳动者和公司企业判决书中标明的是税前金额,依据生效判决获得相应的工资等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刘亚乐:让当事人更加明确知晓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减少此类争议 给当事人带来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达到我们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