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残疾证成了生意?铲除灰色利益链不容缓
据报道,成都的盲人按摩师徐师傅每月从微信上收到五六百元的工资,但对给他发工资的公司的名称、具体位置、主要业务等一无所知。他要做的,就是出让、借用自己的残疾人证,虚假地承认自己是这家公司聘用的残疾人员工。联系徐师傅的是当地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直言,男性残疾人有机会得到徐师傅那样的“工作”。
关爱残疾人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任何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事情,都令人痛心疾首。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国家推出残疾人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但一些个人和劳务中介公司,竟然把残疾人证变成谋取金钱的工具,做成了一桩生意,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对此必须予以高度警惕。
“出租”残疾证,看起来是你情我愿,各方“共赢”,实则不然。简而言之,残疾人名义上成为企业员工后,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这样的“形式就业”,实际上却妨碍了残疾人的正当就业权利,让很多残疾人失去了本来可能获得的就业机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挂靠”残疾证,表面看起来是助残,其本质是利用残疾人获取利益。关爱残疾人,帮助其找到适宜的工作,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才是正道。倘若任由用残疾证生财的“生意”滋长,那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让更多残疾人就业无门。
事情的是非曲直不难厘清,但要铲除“出租”残疾证这个社会怪相,却殊非易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法治时代,需要用法律武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虚假挂靠残疾证行为,如果涉及逃税,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金额大小,会受到同程度的刑罚处罚。对于黑中介来说,违法经营会被吊销执照、收回非法收入,如果负责人协同企业逃税、诈骗,也会构成犯罪。法规不可谓不明确,只要依法严惩,让相关企业和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助于铲除灰色利益链,遏制“出租”残疾证歪风。
从长远看,还需要用人单位切实转变观念。据报道,有的企业之所以不想真实录用和使用残疾人,热衷于玩虚假挂靠残疾证的把戏,主要是觉得没有管理残障员工的实际经验,怕“麻烦”。这如果不是一种虚伪的辩解,也是一种无谓的误解。残疾人或许在躯体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疾,但能力和态度上并不比正常人差。相反,很多残疾人会更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多“惊喜”。
此外,企业也要站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看待残疾人就业问题。2013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明确指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其他企业也要充分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换个角度看,残疾人员工辛勤工作的样子也是一道独特的风景,有这一道风景,对用人单位只会是一件利己利人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