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填补法治空白 让爱心“放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传统美德,借助于网络众筹机制,这一美德有了现实落地途径。近年来,随着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持续火热,个人求助性质的网络募捐信息不时在社交平台刷屏。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9月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有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20亿人次捐赠资金,筹款规模总计超800亿元。
个人网络求助拟入法
这些众筹捐款,是公众善心的表达,给无数家庭带去了“雪中送炭”的希望。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骗捐”的质疑声音也开始让公众对公益众筹持更加谨慎的态度,那么,我国在立法层面将如何加强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管理与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我们一起来关注和探讨。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乱象丛生
个人网络求助对于不少遭受大病危机的个人和家庭,可以说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今年10月,成都2岁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事件中,家属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200万元,仅5个多小时就达成众筹目标,但随后有人质疑,责任方已经答应承担赔偿,为何还需要众筹200万之多?在陷入捐款金额远超实际所需的争议后,女童一家将善款全额原路退回。此前,德云社演员吴帅因突发脑溢血住院,其家人在网络众筹平台发起众筹100万元。热心网友帮忙捐款、转发的同时,却发现吴帅在北京有两套房、一辆车,大病也有医保。引发类似争议的还有罗尔募捐救女事件。在一次次的争议中,对网络筹款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经民政部门指定
12月25日,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对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臧铁伟 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
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我国现行的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对慈善的一些活动项目和行为进行规范,针对的是非特定人群。
个人网络求助拟入法:呵护公众善心不被欺骗
而对个人求助,对特定人群没有进行规范,只是在附则里提了一下。那么,个人求助领域为何乱象频出?此次修改慈善法,反映了什么问题?我们接着来看。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介绍,自慈善法施行以来,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一直饱受争议。在当时,由于网络求助尚未大规模兴起,也为了避免过度抬高个体发起网络求助的门槛,立法机关最终将之视为是民间互助行为,因此并未纳入慈善法的范畴。但随着近年来网络求助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中所出现的种种乱象,推动其入法,强化系统性规范,有了更强烈的现实需求。这些乱象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症结:一是部分求助者个人可能存在隐瞒财产、夸大病情的现象,给公众带来误导,有骗取善款的嫌疑。二是相关平台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像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平台服务费标准等都时常引发社会争议。甚至还出现了伪造病历,平台雇员在医院“扫楼”拉用户,刻意“包装”病情,“卖惨”吸引眼球等乱象。因此,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拟规范个人求助和网络服务平台,对社会公众的关切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
此外,慈善法的修订将个人求助纳入,主要是传递一种治理信号,为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上位法的依据。同时,慈善法修正草案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相当于有了相对明确的监督部门和指导部门,有助于规范网络服务平台的行为。
新闻观察:填补法治空白 让爱心“放心”
我们看到修正草案把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填补了法治空白,这对慈善监管以及今后的有序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众所周知的大背景在于,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更多的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发起众筹。然而,相较于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募捐,受慈善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制约,个人众筹因为属于个人行为,一直以来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空白,导致乱象丛生。因此,此次慈善法修正,对个人和平台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约束,既要求求助人对信息发布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平台对其发布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我还特别留意到,除了自我监管之外,修正草案还提出,众筹平台不能延续“自己管自己”的状态,必须接受社会第三方监督。我们都知道,以前慈善活动的主体监管部门是民政部门,这次草案新增了十几个部门一起来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说明今后慈善的监督管理不再是民政一家的事情了,为什么这么规定呢?我们可以看到,慈善募捐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大量引流,同时也可以看到打着慈善名义进行诈骗的背后,都涉及到资金的大量流转,因此打击这类行为,光民政一家是严重不足的,因此慈善法在修正的时候,就把像工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都一起纳入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这是对社会问题的有效反应。
另外,我认为除了像水滴筹、轻松筹这类慈善平台,其实还有很多平台也涉及或间接成为筹款平台,需要得到有效监管,比如一些直播平台,有不法分子利用孤寡老人、残疾人或流浪猫狗等营造虚假凄惨场面,博取关注、利用网友的爱心来牟取钱财。这些平台同样存在审查不力和外在监管的缺位。因此现在的修正草案,让我们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细化的配套制度,并且对相关规定予以落实,才能让整个慈善行业真正置于阳光之下,爱心才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