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支付宝、银行卡“自洗钱” 贩毒分子被数罪并罚
贩毒分子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通过“自洗钱”来“漂白”毒资,近日,同安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也是我市首例涉毒“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荣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朋友圈、闲鱼等网络平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达成交易后,荣某还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将烟丝邮寄到全国各地。去年2月,同安警方在一处快递站点查获了涉毒包裹,之后劳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除了贩卖、运输毒品,荣某还为了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向他人租用了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入银行账户再取出,以此“漂白”毒资。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林静娟:使他的毒资合法化,披上了一个外衣,所以我们有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账户的明细进行了调取,同时还调取他借用的第三人账户, 还有被告人的取款监控录像,通过补强这些证据,夯实证据的基础,引导公安把洗钱的行为,一些客观证据都固定下来。
去年10月,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荣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林静娟:洗钱案件更多是从走私案件当中发现的,这个案件事实上它是从一个个案当中发现的,侦查机关也不是很有把握,我们检察机关才会去发挥我们职能, 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事实上这个传递出来也是一个我们的信号,就是我们对打击洗钱犯罪这个决心是很坚定的。
经办本案的法官则介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正式将“自洗钱”入刑,依法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荣某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收入来源和性质,属于“自洗钱”行为。最终,荣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同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林碰狮:当他人提出要借用银行卡账户或者店铺账户走一下账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予以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