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假期加班发放红包 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时扣除红包款合理吗?
“江”您的“楠”事交给我们,主播帮你问!市民张先生向我们咨询,今年国庆假期,他所在公司为完成一笔特急生产任务,要求包括他在内的10多名员工在10月1日至3日加班。为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公司给他们每人每天发放了200元红包作为奖励。可最近他们在领取10月份工资时发现,公司从他们的加班工资中扣除了红包款。对此,公司的理由是红包是加班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相互抵消。张先生想知道,这究竟合不合理?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春阳:公司的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直观地理解,“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是额外奖励,具有奖金性质,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 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甚至是有的单位逢年过节或喜事给予的额外的奖励;而“加班工资”则是法定的,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发红包是公司的一种自愿行为,可以给,可以不给,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而支付加班工资是员工的工作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公司即需要按约定按法律规定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红包”与“加班工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张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属于混淆“红包”与“加班工资”概念的行为。除非公司在发放“红包”时明确,这红包不属于奖励,是公司提前支付的加班工资的一部分。否则,公司就应当依约依法向张先生等员工全额发放加班工资,对于不当扣除部分应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