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员工感染新冠后选择居家隔离需向单位提交证明吗?
“江”您的“楠”事交给我们,主播帮你问!市民洪先生向我们栏目反映,他所在的单位要求员工如果感染了新冠病毒的话,需要向单位报告,并且提供相关证明,他觉得这个规定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我们去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睿丹:12月7日“新十条”发布后,各地陆陆续续取消了查核酸、查健康码等,很多群众以为国家已经完全放开疫情防控措施。但事实上,“新十条”最后一段仍然提出“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就是说第九版防控方案、11月11日的“二十条”,与“新十条”不冲突的,仍要本着“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思维,有效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是否感染传染性疾病关系到用人单位对整个工作环境、其他员工健康安全的管理,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如果感染了新冠病毒,要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是不属于侵犯员工隐私的。但同时,用人单位在收集了员工患病信息后,应当注意保密和合理使用,不应随意泄露信息给非必要知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