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5元购买过期食品后索赔1000元 法院会支持吗?
买到过期商品向商家退款索赔,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如果有人是特意购买过期商品,再要求商家退款退货和赔偿,这种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湖里法院接连受理了69起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怎么判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去年12月23日晚上7点多,张某来到湖里区的一家超市,挑了一包价值4.5元的“风旺黑猫豆皮”。仔细查看商品外包装的正反面后,张某就去收银台结账了。实际上,这包豆皮的外包装上写明,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当时已经过期了20多天。之后,张某就以这家超市故意售卖过期食品为由,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
在张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同一时期,湖里法院接连受理了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9起。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这些纠纷的原告都是张某和他的另外两名同伴。住在集美的他们,从去年12月到今年3月期间,频繁地来到湖里的一些超市、便利店,购买了大量过期食品,并保留了完整的证据。
湖里法院简案庭法官 洪华娇:这些商品的价格大概是5元到20元不等的,小价值的商品,他们以商品超过了保质期为由,要求这些超市,便利店进行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过,法律明确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
湖里法院简案庭法官 洪华娇:他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购物消费的,这种才是消费者。如果说你是基于生产经营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来牟取利益购买商品的这种主体,我们是不认为是消费者的这个身份。
因此,对于张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湖里法院简案庭法官 洪华娇:我们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我们是予以支持的,同时也规定原告必须将货物返还给商家,如果无法返还的话,那就是将折抵相应的货款来进行赔偿。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湖里法院已经对张某和两名同伴的21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了判决,一审均驳回了他们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湖里法院简案庭法官 洪华娇:法律的作用应该是在于,真正能够达到规范市场,清朗市场的作用,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