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食堂小卖部不得盈利,禁售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近日,厦门市教育局发布通知要求规范直属学校食堂、小卖部交易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
通知明确非寄宿式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食堂和小卖部公共资源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方式时,食堂招标文件的价格比重不低于10%,小卖部招标文件的价格比重不低于30%。同时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菜品质量,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
通知要求,食堂、小卖部需分开独立配置。在配置条件中需明确食堂、小卖部日常管理、食品安全等要求及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食堂、小卖部配置期限原则不得超过3年。
通知还明确了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在监督管理方面,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负面清单,配置期内采取“扣分制”的方式每年进行量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合同,重新按程序进行配置交易活动。
学校还应设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学校膳食委员会对校长(园长)负责,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全程参与校内食堂、小卖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堂饭菜、小卖部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