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进口食品 一企业被罚1871万余元
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相关规定,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厦门一进出口公司日前被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871.26万元;而明知该公司的进口冷冻食品尚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的另一家企业也被罚款13.5万元。
据市场监管人员介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被查处时,该公司无相关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2.38万元。
11月1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71.26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张某并处罚款15.3万元。
案件查办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还发现,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厦门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其贮存的冷冻猪肉未进入厦门市集中监管仓,也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违法所得510.8元。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处以罚款19.64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处以罚款18.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