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冷静期”需冷静看待
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写入民法典,是否应该设立“结婚冷静期”的话题也随即被提了出来。
近日,这个话题再度引爆网络。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可以先在地方试点,在申请结婚登记和登记生效之间,设立一个婚姻登记生效异议期(即“结婚冷静期”),异议期内婚姻效力待定,以确保登记双方的婚前知情权。
“不能糊里糊涂地走进婚姻”,这样的用意十分可贵。然而,异议期与婚姻撤销权等现有制度在功能上是否存在重叠?实践中如何衔接与配合?对这些问题需要统筹考量,深思慎行。
民法典设立了婚姻撤销制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对比异议期,撤销权同样赋予了当事人挽回信赖损失的机会,并且婚姻被撤销后,其效力视为婚姻自始不存在,这与异议期的用意和实效也相似;民法典还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护力度很到位。至于有人提出的病史、个人债务、犯罪记录等情况披露的建议,与撤销权制度可以并行,也无需以“异议期”的设立为前提。此外,婚姻撤销制度来自民法典,如果地方再单设一个“结婚冷静期”,其法律效力如何?对国家婚姻制度的统一实施有无影响?似乎都还值得商榷。
除了立法技术层面,笔者对“结婚冷静期”持审慎的保留态度,更多的是出于立法本意和价值导向方面的考虑。婚姻的基础是什么?物质还是感情?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这个话题恐怕永远争论不完。但对这个问题,立法者向来有其鲜明而坚定的答案:感情。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始终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判断标准。应该说,民法典的这个价值坚守,对于引领正确的婚姻观,保护婚姻的健康底色,意义十分重大。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以信赖为前提。民法典一方面优先保护和尊重双方的感情信赖,同时通过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来弥补其可能因信赖受到的伤害。细品起来,撤销权与“结婚冷静期”的意趣其实很不一样。感情靠信,理智善疑,如果在登记前就通过“冷静期”充分激活新人们的“理智”,固然可以让双方更加冷静,但这种“冷静”对于婚姻的感情基础和双方的信赖会不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值得担忧。同样,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用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挽救濒危感情,这是“结婚冷静期”很难相提并论的。
时代日新月异,男女两性在地位、角色、关系等方面不断变化与调整,但是,两个心灵、一对新人,以感情为纽带结为一体,步入婚姻殿堂,牵手共度一生,千百年来始终是人们心中最美好的愿望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坚持“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价值选择,值得赞赏,值得坚守,也更值得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