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互联网公益平台有“自律公约”就够了吗?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是,受制于地区、医疗设施等问题的限制,部分家庭在遭遇意外和重病时,依然有很大的医疗资金缺口。让突发重大疾病的人不至于致贫返贫,为遭遇不幸的家庭“雪中送炭”,在这种美好的愿景之下,各类大病求助、筹款平台快速崛起。它们给不少人带来希望的同时,在发展中也不乏争议。近日,在民政部的引导下,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360大病筹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版)》,表态将进一步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00多万大病家庭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了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0亿人次爱心人士的响应。无论是将线下的小范围互助行为转化为社交网络上的广泛传播,还是信息发布、款项筹集各环节的便捷高效,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优势颇为明显。它们也确实给不少人带来了“生的希望”。以水滴筹为例,截至今年7月,该平台已为全国上百万困难大病家庭提供了免费的筹款服务,累计为他们解决320亿元的医疗资金缺口,超过3.2亿名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平台上的救助项目,共计产生10亿人次的爱心帮扶行为。
但与此同时,各个筹款平台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有些人夸大病情和困难程度,依靠虚假信息骗取网友爱心捐款;另一方面,平台也不断曝出的扫楼筹款、虚假筹款、行业恶性竞争等问题,透支了公众的爱心和信任。
此次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版)》被业内成为升级版,共有42条,除了原有的规定,如平台应倡导求助个人与公募慈善组织对接、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搭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抵制造谣炒作恶意行为、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之外,自律公约升级版在针对个人求助发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容易不到位的问题,增加了平台的督促义务;在筹款完成之后的使用环节中,增加了对救助款打款对象的限制,来着力保证资金安全、符合赠与意愿。
不仅如此,针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筹款额度、收款方以及投诉举报机制,自律公约升级版均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直备受关注的平台筹款额度,自律公约“升级版”将一般的单次求助金额限定在50万元;对于超过50万元的,增加了平台的事前审核把关。
《自律公约》还规定,平台应当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收款方作出明确限定并进行审核。收款方应当为求助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医疗机构。对于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30万元或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5万元且信息公示不完整的项目,平台应当积极与医疗机构对接,将所筹款项直接拨付于求助人所在医院的就诊账户,或由发起人、求助人提供预期医疗计划、医疗花费清单等材料,经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分批打款。
针对所筹款项用于大病治疗之后、仍有剩余的情况,本次公约还规定,“对于受助人接受赠与的救助金,在用于大病治疗等用途后仍有剩余的,明确其处理方式为按原路退还赠与人,并应当在前期发起人在平台发起求助时即以协议进行约定”。
此外,自律公约升级版要求平台加强对内管理,采取实际措施约束员工和合作伙伴,并就此提出了七项“底线规则”,全面规范和提升服务质量。
【新闻观察:互联网公益平台有“自律公约”就够了吗?】
互联网公益平台的确帮助了不少求助人,但这几年一些平台也被曝光出了乱象,你怎么看这份自律公约的发布?
互联网公益平台,为爱心人士和需要帮助的人之间搭建起了更便捷的桥梁,这种形式的确可以很快去帮助到求助人,不可否认互联网公益平台这些年的功劳。但由于平台的运营模式和一些漏洞,以及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消费了大众的爱心。这种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是行业内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首先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没有他律的自律,执行力度到底能有多大呢?
此次发布的这份“自律公约”被称为2.0升级版,那么,我们来回溯一下1.0基础版。在2018年年底爱心筹、水滴筹等平台联合发布并签署了首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自律公约”,在当时的公约里有要求,“发起人要按照求助人实际治疗需求填写求助金额”。但在一年之后的2019年底,水滴筹就被曝出,工作人员通过在医院“扫楼”的方式,不加审核地让求助人随意填写筹款目标等违规行为。明明已经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但依旧被曝光了违规行为,这不禁让人唏嘘。如今,这些企业签署了更加严格的行业自律公约2.0版,但这样的自律公约真的可以让行业从此就变得透明、健康吗?行业里有一份自律公约真的就够了吗?我们不禁要打一个问号。
行业健康发展怎么自律?除了自律还要怎么办?
在网络上搜索“行业自律”,餐饮、房地产、网络直播等很多行业都签署过自己行业的自律公约。单看公约内容会发现,一些条款很务实,也都针对各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填补,只要按照公约的要求来执行,似乎这个行业基本上就没什么问题了。但这样公约的前提是“自律”,没有第三方监督的自律,执行力度就没有保障,这样的自律公约制定之后,是否有执行、执行力度怎么样?这些都需要更完善的反馈机制。
我发现,一些行业的自律公约,都是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为了行业健康发展而提出的。如果一个行业已经有很成熟的监管机制,很严格的执法力度,当“他律”的覆盖面足够大,那么“自律”的空间就很小了。如今的社会发展速度很快,很多新兴行业雨后春笋一般的出现,这个时候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跟得上脚步,群众监督的投诉机制要尽快完善,让“他律”的覆盖面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