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交警解读《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

厦门广电 2020-07-27 15:39:44

2020-07-27 15:39:44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1年5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上牌、限量控制、目录管理、提高处罚、限制通行等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同时,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015年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了《若干规定》,这次修改幅度较大,新增15条,修改17条,删除1条,由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61条,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部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43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二是创新管理体制,如委托事业单位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管理,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等;三是规范和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如推行互联网服务,优化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支持发展交通志愿者服务等。

《修正案》是市人大常委会对《若干规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修正案》共8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5条,删除2条,总体变化不大。

二、为什么要修改《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设定了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发来《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审查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9〕7号),认为《若干规定》设定的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拟对机动车累积记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将《若干规定》修改确定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法规正式项目。

另外,自2015年第二次修改以来,《若干规定》已实施一段时间,有必要根据执法管理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三、《修正案》主要内容

(一)废止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为我市创设,2019年被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没有法律依据,《修正案》予以废止,删除了相关条款。

(二)废止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

原《若干规定》要求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通过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企业、消费者、登记机关可以快速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从而保障销售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2018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同时明确对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新标准施行后,销售企业、消费者、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查验CCC认证证书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目录失去了存在意义,且有设置市场壁垒之嫌。因此,《修正案》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予以废止,将“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改成“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三)调整部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提高噪声扰民处罚标准

近年来机动车噪声扰民问题较为突出,需要提高违法成本,以期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修正案》进一步强调,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并提高了处罚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从罚款二百元提高到罚款一千元。

2.增加部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1)开车使用手机。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驾驶机动车时发微信、看导航、刷视频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开车拨打接听电话。《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仅规定了对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罚,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存在处罚范围过窄,处罚标准偏低,处罚程序存在争议等问题。因此,《修正案》增设了处罚条款,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平衡车、电动滑板车违法上路。近年来,我市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的现象越来越多。此类车辆稳定、制动性能差,很容易出现使用者摔倒或者车辆失控的情形,上路行驶安全风险极大。《修正案》增设了对平衡车、电动滑板车违法上路行为的处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记者:王玉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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