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打破“旁观者心态” 让保护未成年人成为一种义务
九部门发文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此举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暴力犯罪大幅上升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2017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罪7550人、盗窃罪6445人、故意伤害罪5010人、抢劫罪4918人、寻衅滋事罪4265人、交通肇事罪4014人,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2019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将其与普通侵害案件区别对待。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这也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遭受侵害,有的甚至持续几年时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意见》明确报告义务的主体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此前,一些部门或单位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能缺乏上报意识,本次《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因此要求各级部门和单位增强意识,一旦发现儿童受到侵害的情况就要及时报告,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这些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这种报告主体的明确也能够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具有责任感。
《意见》明确应当上报的情形
同时,《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也要报告,这是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总结出来的。
《意见》明确了追责及激励机制
《意见》还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以及必要的激励机制。据介绍,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各级监委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另外,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有效惩治违法犯罪
专家认为,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家长、学校、宾馆、医院等方面知晓受害人被侵害的情况后都需要报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人,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新闻观察:打破“旁观者心态” 让保护未成年人成为一种义务
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是什么,和其他的一些的犯罪行为相比,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什么特点。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不强,所以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愿意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这也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遭受侵害,有的甚至持续几年时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侵害人会利用未成年人性格单纯、是非观念尚未形成的特点,让一些被侵害的孩子觉得是自己的错,一直不敢寻求帮助、甚至用别人的错惩罚自己;另外还有一些侵害行为其实可能是施暴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比如孩子考试考不好,孩子特别调皮,家长就会动手打孩子,这种家暴其实也是一种侵害行为,甚至更严重的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针对这种行为也同样需要有人站出来及时提醒家暴的父母。
所以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发现、举报,而不是仅仅靠家长、学校反复提醒孩子要注意陌生人,注意自我保护,因为孩子自身的力量在各种有心为之的侵害面前实在是太弱了。
这次的强制报告制度和以往的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有什么不同呢?
这次的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二字。因为过去,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对具体细节,例如谁来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之后怎么处理等等内容做具体的规定,“人人有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变成“人人无责”。打一个比方,最近网上很火的一个正确呼救方式,就是如果一旦遇到了坏人,你不能光对着人群说,救命,因为这种呼救方式,会因为人群的旁观者效应,每个人反而会置身事外,但是如果你向着人群中一个具体的人,比如穿红色衣服的叔叔,花衣服的小伙子救我,只要说到具体的人,就会打破旁观者效应,让这个人产生责任感。这个《意见》其实就是打破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旁观者效应,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完善了奖励追责机制等等,将保护未成年人从“见义勇为”变成“应尽义务”。
强制的手段有了,法律条文也有了,那接下来还要营造全社会执行的习惯。一方面要组织开展相应培训,促进相关部门和个人充分理解和正确执行这项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持续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此外,在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切实保护他们的隐私,避免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轻不法侵害的影响。
保护未成年人没有小事,因为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家庭、民族、国家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