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发布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通知

厦视新闻 2025-01-03 19:49:44

2025-01-03 19:49:44

为妥善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涉及的出售范围、对象、价格等事项,进行了最新明确。

根据《通知》,此次纳入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包括,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分配,并已登记确权的公有住房;2000年1月1日(含)之后因符合城市拆迁、危房调换、侨房退管、购买使用权等政策取得,并已登记确权的公有住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予出售的住房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廉租住房、周转房、历史风貌或文物保护建筑、经鉴定属危险房屋以及列入征收公告范围的住房等。

公有住房的购房对象为,与出售单位或经出售单位委托的实际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且已缴清拟购公有住房租金。承租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在家庭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成本价计价。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面积部分不独立成套(处)的,超出的部分按超标指导价计价;超标面积部分为独立一套(处)以上住房的,原则上要清退,退出确有困难的,超标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租。

《通知》明确,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出售价格报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定;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可根据住房分布、权属登记等情况分批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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