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01-01 09:30:48

2025-01-01 09:30:48

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2024〕5号),自2024年2月1日起,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2,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自阶段性政策执行以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贷款发放额逐月递增,贷款使用率居高不下,截至2024年11月30日贷款使用率已达96.55%,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

目标任务

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更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

范围期限购买商品住房网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按本政策执行。

主要内容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调整至1,政策执行至2025年6月30日。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2019〕11号)的规则执行,即:当贷款使用率连续两个月达到新区间后,则第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根据2025年4月和5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区间确定7月份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并于2025年6月向社会公布,之后以此类推。

(三)根据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按程序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

注意事项

2025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将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具体系数以实际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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