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给“牌友” 男子被判刑
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就能不费吹灰之力赚到佣金?这样的行为可能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同安法院对外发布一起案例,男子因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结算赃款被判刑。
被告人田某在公园玩牌时结识了两名牌友,熟络之后,对方提出要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的结算,还允诺给予报酬。田某于是接连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了出去。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时,从受害人的转账记录中发现了田某的银行卡信息。警方查明,田某出借的两张在同安开户的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统计,这两张银行卡自出借之日起汇入的钱款超过两千万元,公诉机关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田某提起公诉。庭审中,田某声称自己不了解银行卡被用于诈骗,也不知道具体进出账情况,然而法官表示,从田某的出借对象、出借次数及事后表现来看,田某的该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
同安法院法官 杨明洁: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的两张信用卡,两次出借并且事先约定报酬,将他的银行卡用于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他在本人的银行卡被冻结之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到银行去注销了银行卡以销毁证据。
同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官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样的犯罪常常出现在诈骗犯罪的上游或下游环节,当事人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蝇头小利的诱惑,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同安法院法官 杨明洁: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在本罪中,被告人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是通过出借银行卡,为诈骗分子的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