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意定监护:缓解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的一种制度保障
节目的开始,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近年来,因为老年人行为能力减弱、缺少监护而导致的涉老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无子女、失独家庭、有监护纠纷等老年人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最近,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和北京市老龄协会对1611名老年人开展调查,数据显示,长期空巢的老年人约占四成,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老年人共占到约四成,老残一体家庭约占13.7%,有子女但不愿意监护的老年人约有8.35%。
调查还显示,当前,老年人普遍存在养老担忧和监护不足担忧。1611名调查对象中,接近80%的老年人担心将来可能出现生活照护问题,超过一半的老年人认为生活照料情况不能完全满足养老需求。
意定监护为养老“兜底”
人老了,最大的担忧,莫过于当自己逐渐失去行为能力后,能够“依靠谁”,谁又能“靠得住”。在我们的固有观念里,都说“养儿防老”,但我们从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仍有部分老年人由于没有子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找不到亲属为自己养老。那么,他们的晚年生活由谁来照顾呢?与其在安享晚年之余,还要为这些事而烦心,不妨趁着身体和精神状态都还不错的时候,早做规划打算。眼下,这种提前做规划的方式——意定监护已经走进了一些老人的生活,老人可以提前、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托付晚年。最近,北京市老龄协会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提醒老年人掌握意定监护关系时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看。
由老人自己决定谁是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将晚年“托付”给谁,由老人自身决定,可以是子女中的某一人,也可以是邻居、朋友和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人,甚至来自居委会、民政局等组织。
设立监护监督人 实施独立财产管理
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此次发布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建议老年人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监护监督人可以是近亲属、朋友、律师等自然人,也可以是专业社会组织。监督职责主要包含:监督意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支付、意定监护人报酬和费用的监督;要求监护人报告监护事务;调查意定监护人的执行情况;处理紧急情况,包括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在老人普遍关心的财产保护方面,可实施独立财产管理,形成事实财务监督,例如,老人可事先将财产委托给其他自然人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合理规划财产使用内容和范围,监护人在使用财产时向独立的财产管理人进行申请、报备,在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监督关系,以保障老人的财产安全。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两年来,北京市老龄协会已经与80多户有监护困境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养老问题。
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让更多人老有所依
有专家指出,意定监护能够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有利于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不过,意定监护作为新兴制度,在很多领域的政策保障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老年人及其家属对意定监护存在误解,也缺少相应的服务规范与法制约束,存在侵权风险,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加强政策协同,强化意定监护政策配套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稳妥推进制度建设。
新闻观察:意定监护:缓解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的一种制度保障
您对意定监护是怎么看的呢?您对此有怎样的观察?
在人权保障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从20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保障老年人不受年龄限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持其生活正常化,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在2012年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率先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学理概念,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的特点:一是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新问题,契合联合国所倡导的“以老年人需求为核心”,积极、健康应对老龄化的战略;二是融合了民法委托、代理、监护等制度,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自我决定权,实现“老有所依”;三是在保留了监护制度原有的 “补充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借监护人之手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社会生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本位的新的监护理念,鼓励老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享老年。
意定监护制度在中国施行的时间不长,实践中积累的案例还不多,出现了可操作性不足、缺少监督机制、缺少社会监护人从业资质和从业标准、缺乏公证程序等问题。《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较好地解决了监护人不明确、缺少监督等问题。希望通过制度的完善使“ 老有所依 ”的图景得以实现,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