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百万不还 能要求其另一半担责吗?

特区新闻广场 2023-10-31 22:04:59

2023-10-31 22:04:59

被朋友借走百万钱款,朋友却迟迟不还,那么作为债权人,能要求对方的原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吗?近日,湖里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

小陈和小喻是多年好友,为了支持好友做生意,2017年6月,小陈出借100万元给小喻。之后又在2017年9月和2018年6月,分别借了20万元给小喻。但是直到2022年5月,超过了还款时间,小喻还是没有还钱,于是小陈便将小喻及其原配偶小杨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本金140万元和利息。

湖里区人民法院殿前法庭庭长 张海强:小陈主张他们是夫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夫妻就应该共债,要共同还款,但在庭上的时候,两个被告,也就是小喻跟小杨,他们认为说,当时借款的时候夫妻已经离婚了,不应该共同来偿还本案的这140万元。

法庭上,被告小喻表示,他在2018年4月已经登记离婚。但是原告小陈表示,他出借的时候并不清楚两人已经离婚,而且小陈认为,他们俩是假离婚,并且提供了自己2019年结婚时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上,小喻和小杨共同出席了自己的结婚庆典,还抱着两人的小孩,并不像离婚的表现。

湖里区人民法院殿前法庭庭长 张海强:因为原告也知道 小喻外面有欠了多笔债务 偿还能力不行 他知道的名下财产都在配偶小杨名下 所以他的初衷也是认为说 夫妻可以共同来偿还 保证本案他出借的140万元 能够尽快地得到追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8年的6月份小陈出借第三笔20万元时,小喻和小杨已经离婚,因此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湖里区人民法院殿前法庭庭长 张海强:第三笔它是在2018年的6月份,也就是他们离婚了,他们是2018年4月离婚,原告小陈认为说是假离婚, 但是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个词眼,离婚后出借的20万元,法庭经过从证据查清以后,认为说这不属于夫妻共债。

不过小陈2017年6月和2017年9月出借两笔借款时,小喻和小杨仍是夫妻,但第一笔借款100万元小喻借到手后,很快便转出给案外人。同时小陈无法证明,这笔借款用在他们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中,因此法院认为,这笔借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第二笔借款,两名被告都表示,确实有一部分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法院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湖里法院最终判令小喻应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小杨仅对第二笔借款的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湖里区人民法院殿前法庭庭长 张海强:因为民间借贷,你作为债权人,按照《民法典》,你应该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如果夫妻没有共债共签,假使进入司法程序,你应该要有证据来举证,说这个是用在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经营上面,如果没有 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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