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相关审批管理流程。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它的出台,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积极作用。
根据《实施细则》,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进行部门意见征求,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村委会签署意见;接着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通过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起相关部门意见征求;之后进入研究决策阶段,由镇政府(街道办)汇总各部门意见情况报区政府研究。
研究通过后,申请主体要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供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等土地利用事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项目立项阶段,申请主体应到区发改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此后,申请主体还需办理土壤污染调查、农用地转用、规划条件核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勘测定界、用地手续申报、不动产登记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