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厦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通告
关于开展厦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通告
▼ 一、补充登记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经济普查清查登记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7日前。 三、补充登记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补登。 1.在工作时间派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等证照,赴经营地所在区设立的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受理点集中登记; 2.联系当地经普办公布的联系电话,告知经营地址,预约上门时间,区级经普办将委派普查员上门开展清查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各区清查登记集中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 特此通告。 厦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记者:王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