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确!台风后这些人可领取补助!最高5万元!

福州日报 2023-09-21 10:43:06

2023-09-21 10:43:06
近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杜苏芮”“海葵”等台风多次袭击我省,全省多地出现强降雨,部分地方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尽快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和生活需求


1.对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省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2.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3.对重建户,按规定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4.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5.强化重点人群生活保障,在应急期、过渡期救助中突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优先做好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灾倒房重建户的救助。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25%以内确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应急厅


二、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农业生产


6.省级按农作物绝收面积测算救灾资金,对粮油作物和蔬菜按照亩均500元、对茶叶和果树按照亩均1000元进行测算。资金切块下达到有关设区市,由各地统筹用于农业灾后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7.对因灾倒塌的各类温室大棚,不要求最低起补面积,在现行的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倍,按现行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8.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参保的水稻种植(制种)、烟叶、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渔业养殖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渔船渔工互助保险等涉农保险,加快理赔手续,尽快将理赔款支付给受灾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


9.对受灾的水产养殖设施申报重建项目,符合设施渔业补助条件的,优先列入本年度设施渔业建设项目;对因灾损毁沉没、符合条件的海洋渔船,优先列入本年度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对受灾的水产养殖,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苗种补助。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三、支持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0.对因受灾严重导致生产经营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受灾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实际贷款金额给予2%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支持对象由各地政府结合受灾情况进行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上述所需资金从省级下达地市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对受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受灾情况,分别按照不超过5000元/户、2000元/户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应急厅


12.对受灾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机关管理局、财政厅


13.鼓励银行业机构做好对日常征信良好、受灾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给予合理展期和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优化贷款流程,依法依规在贷款利率和抵质押要求上给予一定优惠。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


14.加快对车辆等受灾严重领域的定损、理赔速度,畅通绿色理赔通道,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提升对受灾实体的勘损、理赔效率,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对低收入群体、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等被保险人加大预赔付倾斜力度,进一步挽回企业和群众灾后损失。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


15.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修车贵、修车难及灾后汽车维修市场价格乱象等问题,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结合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四、加大受灾地区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倾斜力度


16.支持受灾地区中小型灾毁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类的以工代赈项目,广泛组织受灾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参与项目建设,针对上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不低于该项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20%,在此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占比。在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恢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推动受灾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在全力做好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同时,更加重视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工作,切实关心受灾群众、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更加关注并及时做好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纾困解难,强化政策兑现落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


上述涉及资金原则上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由省里切块下达,各地统筹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受灾情况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开通监督热线,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严惩冒领、挪用救灾资金行为,严厉打击灾后恢复重建和民生保障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监督热线电话:

省发改委 0591—87063395

省财政厅 0591—87097120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