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带2岁孩子上班致残 谁来担责?
暑假孩子待在家中无人照看,妈妈就把她带到上班的公司,边工作边照看。没想到孩子发生意外,导致伤残?谁该来承担责任呢?来看同安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林某原先在同安一家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去年1月,因为家中没人带娃,林某带着2岁的女儿来公司上班。她把女儿放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并把手机拿给女儿玩,就赶到仓库开叉车装货。不料,林某没有注意到女儿离开座位并跑到了车后,在她倒车作业时,不慎将女儿压倒了。由于受伤严重,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女儿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进行长期康复训练后来,林某以女儿的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一直无法达成协议,林某的孩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诉讼的请求是请求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3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林某孩子,就是本案的原告,因事故造成损失的认定, 第二个是关于本案侵权责任承担的一个认定。
林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事故,同时在她没有取得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公司仍然违规指挥她驾驶叉车,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则认为,林某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孩子带到公司,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孩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公司认为林某既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侵权人,又是其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对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监护责任进行认定, 公司已筹集8万元垫付孩子的医药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企业职工为孩子筹款用于治疗,已经尽了最大的人道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孩子进入工作场所,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所以应当对孩子的损害应承担50%的侵权责任。此外,林某作为公司员工未持有驾驶资格证件,在操作电动叉车作业时没有仔细观察作业环境,对孩子的损害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40%的侵权责任由林某所在公司承担。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因林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该部分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公司作为涉案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 但其疏于管理,其行为上的过错与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被告公司仍需向原告赔偿27万余元。法官建议,如果要“带娃上班”,家长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提前做好功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意外的发生。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帮员工解决实际困难的时候,最好能够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家长而言,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再将孩子带入工作场所,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