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恪守“最小必要”原则 “刷脸”不可再滥用
启用超市储物柜、进入小区楼宇、打开各类APP,轻轻一扫人脸,方便又快捷,如今,人脸识别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场景可是越来越多。2022年2月,《新京报》曾对人脸识别技术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从使用频率来看,超过九成的参与调查者在生活、工作中会使用到人脸识别技术。其中,44.95%的参与调查者经常使用,48.88%的参与调查者偶尔使用。
然而“刷脸”方便是方便了,但滥用人脸识别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昨天,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人脸识别“非必要不使用” 强化安全优先于方便性
此外,《规定》还对一些常见但仍有争议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作出回应,一起来了解。
此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详细规定了平台、个人等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前提、条件和程序,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所方面,《规定》要求,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规定》还提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涉嫌非法获取人脸信息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被查
在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确实具备独特的优势。但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值得警惕。去年,同安区就有多个售楼处因涉嫌非法获取人脸信息被查。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随机走访了辖区内的11个楼盘,发现各楼盘售楼大厅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在售楼处的监控室查看后发现,有4家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其余售楼处的监控探头数量也明显和监控室内的画面数量不匹配,有部分探头没有画面显示,无法确定服务终端。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黄妙芳:有部分售楼处的现场负责人就向我们介绍说,他们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主要是为了区分哪些是由中介带过来的消费者,还是由消费者自行到售楼处进行购买的,就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以决定是否给中介提成。
经过研判,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售楼处在经营场所,都没有明显提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且监控室内无法找到人脸识别系统的连接终端,可能存在违法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况。承办检查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人脸信息属于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侵犯,容易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可能损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黄妙芳:在不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目的的情况下,没有取得个人同意,人脸信息是不能随意获取。如果消费者有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对相关的售楼处提起诉讼,售楼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我们相关的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售楼处有存在违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这种情况,那就要看它的违法使用人脸信息,非法收集人脸信息达到什么程度,如果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的话,售楼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这种责任,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话就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新闻观察:恪守“最小必要”原则 “刷脸”不可再滥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不知不觉中,我们会发现“刷脸”已经遍布在我们的生活各个场景之中,由此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显得日益紧迫,那么,从这份征求意见稿来看,你觉得它对我们个人信息的保护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人脸识别技术它所依据的是我们每个人的脸部特征,那么这类信息是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我们传统的手机号码、账号、密码之类的个人信息相比,像是人脸、声音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强相关,同时又难以更改,基本可以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它一旦被泄露滥用,就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再一个,现在的人脸识别技术,我们几乎可能在没有意识、不需要和设备接触的情况下,人脸的信息就会被采集。所以说,当刷脸越来越方便、越来越普遍的时候,我们真的要对这类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保持高度的警惕。那么,这份意见稿的出台,意味未来在刷脸这件事上有规可循。那么其中我觉得最应该引起公众和技术使用者达成共识的关键,就是大家要共同去恪守“最小必要”原则,也就是“非必要 不采取”,在规定中的表述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在这个原则之下,公众要学会对非必要的刷脸说不,而使用者也必须做到非必要、不刷脸。
但是,让我们有些担忧的是,眼下,我们会看到刷脸已经无处不在,这也累积了许多的问题和隐患。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换脸大家已经不陌生,甚至已经出现了不少犯罪分子利用AI换脸诈骗得手的案例。因此,在法规制定的同时,我想提醒的是,我们要对现在已经存在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