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水产店影响楼上住户 能要求其搬离吗?

特区新闻广场 2023-04-25 21:48:38

2023-04-25 21:48:38

小区住宅底层的商铺,不仅能够活跃市场经济,也给业主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如果家楼下的商铺影响了日常生活,业主能够要求商家搬离吗?我们来看市民彭先生的经历。

市民彭先生住在思明某小区,这个小区地面一层共有十几间车库,建成以来就一直被作为店面使用。2007年,彭先生家楼下的2间车库,被老高买下,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他开了一家水产店,但水产店开张的这十几年间,彭先生过得并不舒心。

思明法院法官 冯莉平:彭先生他认为老高的这个水产店全年无休,对他生活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半夜的时候,还会有进货、出货、拉闸门的声音,产生了很多的噪音,经常杀鱼的一些污水,排到公共的管道里面,有一些味道,或者是卫生方面的问题。

为此,从2020年开始,彭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后,证实水产店确实存在污水排放、噪音扰民等问题,要求老高整改。老高也做出了一定整改,但彭先生对此并不满意。双方协商不成,2022年,彭先生向思明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彭先生要求老高的水产店搬走,老高不同意。老高认为,一楼车库都是作为店面在使用,他的水产店也是依法注册、依法经营的。

思明法院法官 冯莉平:同时他还认为以前的法律法规,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没有要求利害关系一定要一致同意,他认为现在的法律,是不能既往他过去的行为。

老高的说法,涉及到法律对“住改商”的规定。“住改商”是指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社区生活。2007年,老高水产店开张的那年,国家颁布实施物权法,其中对“住改商”有相关规定。而彭先生上诉的时候,国家已经开始施行民法典,废止物权法,并对“住改商”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思明法院法官 冯莉平:物权法原来的规定是,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的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统一的比例是多少,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这条规定进行修改和增加,明确规定“住改商”除了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之外,要经过利害关系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有一票否定权的。

法院审理认为,老高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多年,属于行政登记许可范围,但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的事实。同时,水产店所在的车库不是传统意义上居住的空间,但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住宅。根据法律规定,老高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持续到民法典颁布,所以应当采用民法典的规定做出判决。彭先生是案涉车库楼上的业主,有利害关系,他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宣判后,老高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老高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思明法院法官 冯莉平:我们也是建议,当业主想把自己的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时候,先看一下是否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违反小区的管理公约,同时还要选择一些对其他业主生活影响较小的商业类型,比如说便利店、理发店,如果是与其他业主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也是提倡说,双方先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街道、向居委会、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求助,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双方的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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