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 受害人起诉维权
黄某是一名道路施救人员,在一次施救工作中,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撞上了被施救车辆,黄某也不幸被撞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了,无奈之下,黄某只能起诉索赔,同安法院也与检察院协作配合,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受害人维权。
肇事者逃逸 受害人起诉维权
事故当天,黄某正在路上施救一辆电动三轮车,没想到一辆小车撞了了上来,导致黄某多处骨折。而肇事司机周某却驾车逃逸了。交警调查发现,司机周某是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责,但周某却拒不赔偿还更换了手机号码,联系不上了。黄某只好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陈某、肇事司机周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以及电动三轮车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不足,要明确划分各被告的责任,还欠缺关键证据。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法官 康珊良子:黄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事故后周某更换手机号拒绝联系,也给我们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了困难。 本案三轮车的车辆性质就对确定各方的赔偿金额有关键作用,根据原告现在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三轮车的车辆属性,本院将案件信息通知给了同安检察院。
因为原告黄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取证能力薄弱,法院启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承办法官将案件相关信息告知同安检察院,借助检察院的调查权,帮助受害人取证维权。同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向法院作出了支持起诉决定书并依法向相关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及三轮车的车辆信息。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法官 康珊良子:根据同安检察院所调取的材料,可以明确事故三轮车并非机动车性质,也就是其无需承担无责交强险责任。因为周某无证驾驶以及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商业险的免赔事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结合证据材料认定,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肇事司机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车主陈某因没有审查司机的驾驶资质,导致周某无证驾车上路,也承担50%的责任。
保障弱势群体 法院检察院建立民事支持起诉机制
据了解,2021年3月起,同安法院、同安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就开始试运行,截至去年12月,共支持起诉54件。今年3月,双方进一步完善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诉讼能力较弱的人群,法院应向起诉人阐明可通过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可对此类案件支持起诉,还可以出庭对有关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并进行法庭教育,震慑违法人员。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黄妙芳:在诉讼过程中他们需要调查搜集相关证据而没有办法调查搜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发挥我们协助搜集证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