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一刀也是新作”,谁在故意拉低侵权底线
一起老师与学生的侵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近日,湖北美术学院毕业生陈某网络实名发文,指控已经退休的原该学院老师黄某,侵占自己的雕塑作品,冒名参展,将此作品作为代表作进行网络宣传。黄某告诉记者,这件作品是在他指导下完成,署名权确实属于陈某,自己在原作基础上二次创作了新作品,“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陈某的不是同一件。”
根据著作权法,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属于应保护的“作品”,美术、建筑作品也在其中。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16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如果陈某属于这件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即便是曾经的老师,也不能将版权据为己有。冒名参展、把此作品作为代表作进行网络宣传等行为若属实,涉嫌侵犯他人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黄某的辩解来看,是想打“合作作品”牌。根据著作权法规,“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问题是,谁主张还得谁举证,要证明“双方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黄某单说“这件作品是在他指导下完成”还不够,有必要提供更多证据。从这件雕塑当年被学校选为优秀留校作品,陈某本人已署名的情况看,诉讼结果可能并不利于黄某。
黄某打出的第二张牌,便是“二次创作”。什么作品都能随意地被修改吗?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著作权人,拥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衍生版权。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对原有雕塑的任何修改或“篡改”都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根据著作权法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因素。在黄某看来,经过了一番“大刀阔斧”的修改后,“胸部、腹部线条都不一样”,这件雕塑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雕塑了。问题是,在网上,新旧雕塑的图片摆在一起,“人物整体形象和具体姿势相似度较高”,可以说普通人根本无法辨别。由此推测,黄某的新雕塑,还很难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
黄某打出的第三张牌,就是“动一刀也是新作”。很明显,这是在混淆哲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哲学上讲,事物具有差异性,“动一刀”后,同一事物也的确有所不同。但从法律上讲,零敲碎打式的修改,并没有改变艺术作品的本质,仍应视为“旧作”。如果这种“动一刀也是新作”的诡辩也能作数的话,那么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随便改变几个标点符号也能成为文学大家,任意描上一笔就创作出了名家的旷世画作,法律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沦为空谈。
“动一刀也是新作”的话语,凸显了对法律的无知,狡辩的无耻。目前纠纷尘埃未定,期待真相大白于天下,给著作权人以保护,给侵权者以惩戒,也给公众更多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