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 公众号转载文章构成侵权吗?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
在日常阅读公众号文章中
我们经常能看到
推文中标注有“欢迎转载”等宣传推广字样
该类型标注是否可视为授权许可转载呢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
一起来看个典型案例
2016年2月,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A网”发布了《XXXX!》一文,其中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XXXX日常生活照系列等39幅涉案摄影作品。
该文由B公司于2015年12月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文末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A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850元,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事实清楚
诉争焦点在于:
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涉案文末载有“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字样是否应视为授权许可转载,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
从上述字句的字面含义上看,无法直接、明确地推断出B公司具有授予包括A公司在内的不确定第三人在互联网上以任意方式转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未提交获得授权的其他有效证据。
其次
对他人微信公众号中作品的合法转发行为,就目前的传播方式而言,通常应局限于点对点转发、点对群转发以及在朋友圈上转发等对他人作品链接的分享。
本案中
B公司在涉案文章末尾使用前述字句,表明其有扩大涉案文章影响力的意图,希望通过他人的转发行为,使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的流量关注,从而提升其公司及作品的知名度并获得商业利益。A公司将涉案文章及摄影作品置于其微信公众号供公众下载、浏览,已超出前述转发作品链接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被诉侵权行为阻断了涉案作品与B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降低了B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涉案作品的转发关注量,不符合B公司的期待利益。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A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 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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