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聚焦:不提供免费3D眼镜 湖里一影院被立案调查
前几天,我们栏目曝光了我市多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现象,引发不少消费者热议。今天,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此开展了突击检查,其中一家影院以安全卫生为由,不提供免费3D眼镜被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你哪里有告知,有免费提供3D眼镜?
在湾悦城四楼的奥斯卡国际影城,影院的收银台、观影入口处都张贴了宣传告示,明确写着“为了您的健康,保证个人用眼卫生,避免安全隐患,请自带或至卖品区购买私人专属3D眼镜”。很明显,这家影院并没有提供免费3D眼镜的服务。经过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影院卖三款3D眼镜,其中两款成人用的每副售价3元,一款儿童用的每副售价12元,从工作人员提供的卖品每日盘点表中,也可以看到这家影院的3D眼镜销售记录。
执法人员:2月5日,盘点是还有683副,2月6日,3D眼镜536副,少了一百五十几副。(从这些记录来看有销售3D眼镜的情况?)有这个嫌疑。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其中一款3D眼镜,外包装没有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质量安全存疑。
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科科长 马建国:销售给消费者手里,每个小包装上面有产品名称,以及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相关联系电话,同时还要有合格证。
执法人员表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不可或缺的工具,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作关系,影院在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的同时,也应该给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3D眼镜,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但从今天的检查情况来看,这家影院张贴告示,让消费者自行配备3D眼镜或在前台自行购买的行为,已经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科科长 马建国:是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家将面临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