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活着却被人在网络“祭奠” 女子将平台告上法院
人活得好好,却发现自己在网络上“被祭奠”。近日,市民骆女士就碰上了这样膈应人的事,为此她把网络祭奠平台告上法院,她认为平台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今年清明节前夕,骆女士偶然得知,一个网络祭奠平台竟然设置有自己的纪念馆,而且已经设置了6年,访问量达到了4.3万多人次。网络纪念馆中,设置有灵堂、坟墓样的动画背景,正中央贴有被祭奠者的照片。其中生平简介上面还写着,被祭奠者是“2010年10月19日晚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赤裸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骆女士表示,纪念馆里祭奠的人名虽然与自己的名字不同,但籍贯、出生日期都与自己相符,而且纪念馆里挂的图片,就是自己。
思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孟晓媚:“音容笑貌”这个板块上面,使用了骆女士她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十几张生活照,骆女士非常气愤,她觉得这个平台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以及她的名誉权,所以她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网络祭奠平台的经营者承认,这些信息确实是从自家的平台发布出去的。但因为纪念馆设置于多年前,那时候还没有要求实名制登记,他们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以及昵称、登录名,但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祭奠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以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思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孟晓媚:网络经营者缺乏实名制的认证,导致骆女士她被侵权之后,没有办法找到实际的侵权人,那么这个平台就需要对骆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个网络平台侵犯了骆女士的人格权益,所以骆女士主张关闭该纪念馆、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我们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从事网络操作的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
思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孟晓媚:当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发现我们的人格权益在网上被人侵害了,第一个需要先及时留存侵权的证据,然后把自己的相关诉求和初步的证据及时反馈给网络平台,平台在收到通知之后,他需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断开链接,关闭网页,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就需要对这个扩大的损害与实际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