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福建两部门发布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用足用好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底前,低保标准占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比例达到44%以上,特困供养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可统筹使用已下拨的省级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延保6个月(对脱贫人口等特定对象按原有过渡期政策执行)。
二、加大对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未就业或创业失败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加强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衔接,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按照急难型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三、深入开展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
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整治主动摸排困难群众不到位、动态监测机制不完善、数据共享比对不健全、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不足等问题和部分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政策落实不精准、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结合巩固提升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定期上门、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困难群体摸排、巡访探访力度,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聚各部门数据信息,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常态监测、快速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四、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
鉴于当前疫情多发的情况,各地要综合考虑疫情可能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提前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应急预案,根据疫情防控级别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结合实际明确临时遇困、滞留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救助方式,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适度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的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积极应用省网上办事大厅“社会救助一件事”“疫情期间临时救助一件事”或闽政通APP民政专区,推进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提高办理效率。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有效处置求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推动形成“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各地要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要,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困难,完善并签订好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事项、照料要求,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完成一批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逐步形成“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城乡社区工作室,实施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慈善手拉手”专项行动,动员引导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策划实施慈善项目和活动,积极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
六、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1〕35号)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救助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要全面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通过完善制度及时堵塞资金监管方面的漏洞。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健全完善社区(村)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作用,增强资金信息上网公开的及时性,按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对象所在社区(村)的长期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资金规范、精准使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在安排2023年省级补助资金时,将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地方予以倾斜。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对接,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加强政策衔接配合、凝聚救助合力。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进村(社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运用动漫、短视频等多种方式,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全员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