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印发:鼓励历史风貌建筑活化利用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如何更好地保护城市历史遗迹、文化古迹,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做好平衡,成为每个城市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课题。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规定》以守住保护底线、加强活化利用为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历史风貌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及奖励补偿等内容。
根据《规定》,厦门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工作,由资源规划部门、各区风貌保护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修、利用等工作的具体开展,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此外,各区主要从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政策,历史风貌建筑责任人则依法履行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责任。
据介绍,在基于清晰的认定、保护、修缮程序的基础上,为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允许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权属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告知承诺及申报备案的方式进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
不仅如此,为有效推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规定》还提出相关奖励和补偿办法,而具体奖励、补助、补偿标准及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后续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