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聚焦:举报超市大米过期 是“碰瓷”还是合理维权?
前段时间,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温先生的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的一家超市销售过期大米,但是,对方提出的诉求有点奇怪,他并不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只是要求给他举报奖励就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月1日上午9点左右,接到投诉后,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就来到超市核实情况。经过检查,超市在售的2包“牧马湖丁优米”,产品生产日期是2021年8月28日,保质期6个月,也就是到202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执法人员检查时,这款大米刚超过保质期9个小时,温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海沧市场监管所三级主任科员 张亚军:我们当时问温先生有没有其它诉求,他表示诉求会和商场沟通,我们只要提供奖励就好。
在超市买到过期大米,立即拨打电话维权,却又不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随后,执法人员调阅了超市的监控画面。画面显示,3月1日上午8点04分,温先生进入超市后,直接走到大米销售区,毫不犹豫地拿起过期大米前往收银台结账。
海沧市场监管所三级主任科员 张亚军:(购买)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选购,或者什么动作。我们就发现,和正常消费者是不同的。随后我们叫超市负责人调查的时候,超市负责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温先生是要求商场直接赔偿他600元,而且也和商场讲,我们前段时间在集美区商场里面,想找类似这种过期食品没有发现。今天到你们这边发现的话,就对不起你们了。
在事发后的5天内,温先生要求超市“私了”的金额,从600元上升到了1000元。执法人员认为,温先生的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最终,由于温先生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未能获得举报奖励,并向温先生送达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书》,引导他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鉴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向超市送达了《警示告诫书》,要求超市组织全体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并对超市内所有食品进行二次巡检。
海沧市场监管所三级主任科员 张亚军:作为商场内部管理要做好,巡视制度、内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不能销售过期食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我们作为执法者,对真正消费者的权益我们肯定是要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