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我市医保执行自然年度

厦门广电 2022-03-16 16:05:11

2022-03-16 16:05:11

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部署,近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卫健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市医保年度调整相关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即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今年下半年作为调整过渡期。

我市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时,便将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医保年度(即一个医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年度)。为配合做好全国医保改革“一盘棋”,方便参保人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各地陆续将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今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医保年度应调整为自然年度。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将今年下半年作为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

此次调整本着“不增加用人单位成本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原则进行,过渡期内,五个重要医保事项“三调一延一不变”: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职工个人账户预划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均调整为按半年标准执行,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期限延长,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变。今年,我市将分两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即4-6月集中征缴今年下半年(即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10-12月集中征缴明年全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

“三调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执行

调整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按半年标准缴纳

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114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现行的半年标准,即570元/人征缴,其中,个人缴费为200元/人、财政补助为370元/人。过渡期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今年4-6月集中征缴。

需特别提醒的是,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10-12月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具体缴费标准届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今年10-12月要缴纳2023年1-12月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调整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预划拨

过去,每年7月1日将本市职工全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到个人账户。过渡期内,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入。

2023年起,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延长”: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期限延长

过渡期内,即参保人员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3月31日前。

“一不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过渡期内,参保人各项医保待遇均保持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

(记者:乔稚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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