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构建网购“明规则”:保护合法权益 促进网络消费
最高法出手破解网购“潜规则”
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签收≠认可质量
网络购物中,不少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对此,《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奖品、赠品需担责
网上购物,商家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换购的,这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商家应遵守赔偿承诺
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规定》提出,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新闻观察:构建网购“明规则”:保护合法权益 促进网络消费
最高法关于网络消费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可以说较为细致地对当下一些网络消费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做了一次集中的解释和界定,你怎么解读这份规定的价值?
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生活的主要消费场景,但与之配套的消费规则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当然,消费本质上还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要有契约精神,也就是交易双方都要讲诚信。但在虚拟的网购场景中,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被放大了,毕竟无法看到商品判别好坏,更谈不上去制定交易规则。那么这个部分明规则没有,一些商家就会居于不对称的强势地位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潜规则”。你像刚才新闻里提到的那几种情况就是。
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实际是基于最近几年很多的司法实践而来,目的也就是扭转当下网络消费纷争中常见的也是显见的不合理潜规则。在用明规则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商家和电商平台担负起责任,多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少一点钻漏洞推卸责任的想法。这既对促进消费有利,也对网络消费场景的健康发展,高质量创新有利。
最高法出手破解网购“潜规则”
在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刷单、刷评论、刷流量等现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针对一些外卖平台的食品安全问题,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
《规定》中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对于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此外,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新闻观察:构建网购“明规则”: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好规则
就像刚才片子里提到的刷单刷评论等等现象,包括食品安全的内容,这次也做了一些规定,你觉得够不够充分?
刷单刷评论这种现象实际是一种虚假宣传,已经明确不受法律保护,而外卖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还是坚持了谁提供服务就谁负责到底的原则。
至于够不够充分,大家可以观察一个细节。就是这次最高法出台这个规定的标题,尾巴有一个括弧(一)。这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还有二和三。也就是说,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实践未来一定还会持续出现。我们不会期望一个规定就会解决所有问题。后期具体出现的其他问题再来逐步以这种形式解决,这是一种经验,也是一种态度,就是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问题,同时也为未来网络经济腾出未来创新的空间,这种兼顾均衡的考虑还是比较长远。
现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正在加速融合,业态创新也在加速推进。我想,在这个过程中规则的确立是非常重要。既坚持了公平合理,又能动态调整,鼓励创新和不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则,就是一个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