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儿童观护员出庭 法官检察官共同实施家庭教育指导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合作父母家庭教育机制,在少年法庭审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中,委托检察官作为儿童观护员出庭代表儿童发声,这是海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全国尚未见先例。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积极引导离婚父母从对抗走向合作,并与检察官共同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当庭发出亲职履行督促指导令。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效实施,2022年1月18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抚养纠纷一案,区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及社区居民旁听了庭审。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婚生女小丽。小丽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脊柱侧弯及智力低下等疾病。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丽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但未明确具体共同抚养事宜。因被告在后续生活中拒绝抚养婚生女小丽,原告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考虑到小丽患有特殊疾病,若双方未对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小丽极有可能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少年法庭的家事和少年法官们对该案办理进行了讨论研究。为保障小丽的最大利益,海沧法院决定充分发挥本院儿童观护员制度的作用,并委托一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担任儿童观护员,代表小丽独立发声,配合法官共同实施庭审教育。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按照合作父母教育的工作流程,引导原被告双方加强对自身的反思,激发起内心的责任感,减轻相互的对抗情绪。受邀出庭的检察官独立代表小丽表达了在抚养、生活、学习、治疗等方面的诉求,向法庭报告了其调查了解的情况。主审法官与检察官结合办案经验,共同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治教育,当庭进行了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指导,并郑重释明了不履行亲职的法律后果。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监护人抚养及教育的责任,特别是涉案儿童患有智力低下疾病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当庭发出亲职督促令,督促原被告双方履行监护、照护和家庭教育责任,及时带小丽就医,加强其生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共同呵护小丽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据悉,2019年至今,海沧法院持续探索完善儿童观护员制度,先后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检察官等15余人作为儿童观护员,探知涉诉未成年人的真实意见,协调沟通父母的抚养事宜,必要时代表未成年人出庭。儿童观护员制度设立以来,共有15名儿童接受观护,观护次数79次。105对离婚夫妻在观护员的沟通指导下,缓解对抗情绪,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探望作出合理妥善安排,案件均得以圆满解决。
海沧法院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庭审,对失职父母进行联合训诫及家庭教育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少年法庭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实行的重要创新,对全国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为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海沧法院与海沧检察院于2020年11月共同制定《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十项合作机制》,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问题,联合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及离婚合作父母责任教育,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支持体系。
(记者: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