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拘役5个月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它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然有人无视法律法规,更无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肆意高空抛物。近日,海沧法院对一名多次高空抛物的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这也是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今年6月22日和7月14日,家住海沧某高层住宅的胡某平两次在酒后为发泄情绪,将塑料儿童护栏、空酒瓶、菜碟从33楼自家窗户中抛出,酒瓶碎片、陶瓷碎片散落在小区公共走道和绿化带里。虽说胡某平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小区居民都很不安,担心走在小区里,突然就被从天而降的物品砸中。7月14日,胡某平高空抛物后,小区物业报了警。
之后,胡某平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取保候审。今年9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平不仅在6月和7月间,两次酒后高空抛物,还在9月26日下午3点,第三次高空抛物。而此时,他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胡某平的行为不仅构成高空抛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海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黄少斌: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他住的是33层的高楼;第二个,他扔的是酒瓶和菜碟,这个属于硬物;第三,他多次进行高空抛物,特别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主观上,他悔改的表现不好。
综合各项证据以及胡某平的认罪态度,海沧法院一审判处胡某平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法官表示,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这说明,高空抛物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使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行为人也要承当法律责任。
海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黄少斌:经过法院认为,造成情节严重的,都可以单独定罪。比如说从楼层的高度,从抛掷物品相关的一些材质,以及这个抛掷的时间点是不是出行的高峰期等等这些,都可以认为构成犯罪,不一定是要有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