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拘役!
11月25日,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平高空抛物罪一案。经审理,海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平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系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7月14日晚20时许
家住厦门某小区的陈女士一家三口
正在小区内散步
突然间,“嘭”一声
一个酒瓶从高空坠下
在孩子脚边砸得四分五裂
真是太可恶了!这已经不是小区第一次出现高空抛物了,这次一定要把没素质的人揪出来!
通过小区物业提供的现场监控
民警迅速锁定该栋住宅楼
高层业主胡某平为嫌疑人
经家人劝说
胡某平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当晚20时许,胡某平于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一时情绪失控,先后将一酒瓶和一碟子从家中阳台(33楼)扔下。
2021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平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将塑料儿童护栏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2021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平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先后将一个瓷盘和一个红酒瓶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2021年9月26日15时许,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平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将使用过的纸尿裤等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被告人胡某平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高空抛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海沧法院坚持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
一是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1.关于“高空”的认定,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建筑物”,脚手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其他高空”。2.“抛掷物品”,即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
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如高空抛掷行为的次数、抛掷的高度及物品种类、抛掷位置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抛掷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掷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平多次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抛掷瓷盘、酒瓶、塑料儿童护栏等物品,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被告人胡某平构成高空抛物罪。
增强法治观念。居民应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加强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等主体应加强宣传管理工作,通过张贴告知、签订倡议书等形式预防小区高空抛物行为,并定期排查建筑物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高空坠物,打造安全生活环境。
(记者:肖鑫)